第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交易項目的交易組織工作適用于本規程。
第二條 交易組織工作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交易組織科負責公告及文件編制,承擔國有土地和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及國有產權轉讓等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交易組織管理及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應與現場監督人員密切配合,為交易各方提供規范服務。
第五條 文件編制
根據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和礦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采購人(委托人)的要求,交易組織科負責公告和文件的草擬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對公告和擬發放的文件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批準后的公告由交易組織科在法定的時間和法定的媒體予以發布。需發放的文件,由交易組織科印制好后移送交易受理科對外發放。
第六條 土地(礦權)交易組織活動的準備
(一) 工作人員核對項目信息,提前安排標室。
(二)工作人員檢查落實標室的網絡、設施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滿足交易工作需要。
第七條 組織拍賣會
拍賣出讓活動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交易大廳進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根據《拍賣機構備選庫管理暫行辦法》確定拍賣代理機構,拍賣會由拍賣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同時通報參加本次拍賣會的公證人員等。
(二)主持人介紹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設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拍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流拍。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八條 國有土地和礦權出讓等交易活動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九條 土地(礦權)交易現場管理
(一)交易各方須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協調管理,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維護現場秩序。
(二)如遇項目開標時間過長,影響同一開標室的后續項目開標時,工作人員應及時安排其他開標室,保證后續項目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交易組織活動結束,工作人員檢查相關設施設備,清理場地。
第十條 交易組織活動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工作人員應及時報告現場監督人員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協助處理,如實記錄。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對開標使用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并準備必要備用的開標廳,供特殊情況下應急使用。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