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規范進場交易行為,加強交易現場監督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交易現場是指交易的開標區、評標區、等候區、監控室等公共資源交易區域。
第二條 現場監督科負責交易現場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負責交易現場開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交易場所秩序維護;負責及時處理異常情況,受理、移送并協助查處現場交易質疑、投訴,配合執法機關進場監督與執法;負責通過電子監控設備全程記錄交易各方主體的現場行為,及時做好監控錄像的刻錄并妥善保管。
第三條 開標區現場監督管理要求 :
(一)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少于3人)應按要求提前做好開標準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表格及工具等),佩戴工作牌。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安排專人做好開標活動入場人員(包括投標人、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開標現場監督人員、業主代表等)的信息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應現場告知、如實記錄。發現投標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安排專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簽收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現場退回投標人,告知退回原因,并做好記錄。
(四) 開標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通知相關人員(業主代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人員)到開標現場監督交易過程。
(五)開標時,項目業主監督人員、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人員應到開標現場監督。評標專家和項目業主評標代表不得參加開標會,不得私下與投標人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的禮金以及其他好處。
(六)開標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將所有投標文件和與評標有關的資料及時、完整、安全地送至評標室。
第四條 評標區現場監督管理要求:
(一)嚴禁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攜帶任何移動通信工具、電子產品等進入評標區,移動通信工具等隨身物品交由現場工作人員存入儲存柜。
(二)現場監督人員、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進入評標區,應履行登記手續。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可安排2名工作人員進入評標室。其他人員確有特殊情況需進入評標區的,應當書面申請,報中心分管領導批準。
(三)現場監督人員、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進入評標區均應佩戴相應的工作牌。
(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現場監督人員如發現到場評標專家與抽取名單不一致的,應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五)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評標區,對外聯系應當使用評標區座機電話。
(六)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時,不得發表任何傾向性言論,不得對外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各評標室之間相互串崗,不得參與評標專家的討論或干涉評標。
(七)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如發現投標人原件缺失,應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并做好現場記錄。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書面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八)評標專家應當遵守評標紀律,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要求獨立評標;不得將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不得擅離職守,不得討論與評標無關的事項,不得發表任何有傾向性的意見,不得干預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發表評標意見,不得帶走任何與評標有關的資料,不得對外泄露評標情況。
(九)現場監督人員發現評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糾正,并作好記錄,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