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斷提高政府采購質疑處理質量,推進政府采購“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決策機制建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政府采購質疑處理集體會審制度。
第一條 中心成立政府采購質疑會審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交易受理科、交易評審科、交易組織科、現場監督科負責人為成員。質疑處理會審以會議形式進行,由組長主持召開。
第二條 質疑事項處理會審,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形成處理意見。
第三條 現場監督科對質疑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分析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統一安排會審議題。
第四條 提交會審會議研究決定的質疑事項,若質疑人或者相關供應商與會審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該會審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申請回避的,會議主持人應提醒其回避。
第五條 會審時,現場監督科要向與會人員介紹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事項、事實依據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對質疑處理的初步意見等會審事項。參會人員依據事實和相關證明材料發表自己的意見,現場監督科負責會議記錄。
第六條 會審研究討論的質疑事項,應經參會人員充分討論,提出建議,會審會議主持人在匯總各成員意見后,末位發言形成會審決議。
第七條 會審質疑事項形成決議后,現場監督科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質疑答復。
第八條 質疑答復書按照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規定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條 現場監督科在落實會議決定過程中,如遇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報告并協調處理。需再行會審的,可按程序提請會審。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