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受理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各類進場交易項目的受理工作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各類進場交易項目(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土地礦權等)進場交易受理工作,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進場交易項目受理工作原則上實行全程網辦,受理人員應當遵循優質、高效原則,為各方交易主體提供規范的服務。
第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人、出讓人等登錄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上傳交易項目所需的相關資料,交易受理科在線受理。
第五條 交易受理科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仔細驗核進場交易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在線受理通過;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時應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在線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
第六條 受理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所需資料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上傳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上傳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上傳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電子招投標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制作);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受理政府采購項目所需資料
(一)采購人上傳采購計劃備案表;
(二)采購人上傳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報告PDF版和WORD版;
(三)采購人上傳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WORD版;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受理土地礦權出讓項目所需資料
(一)土地礦業權出讓委托函PDF版和WORD版;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受理代理機構比選項目所需資料
(一)比選人通過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上傳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二)比選人上傳比選公告、比選文件(通過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制作);
(三)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其他交易項目申請進場交易所需資料
(一)項目業主進場交易申請;
(二)相關會議紀要、領導批示文件或經中心領導同意進場交易的批示意見;
(三)項目業主提供的公告原件及需在中心網站發布信息的電子文檔;
(四)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交易受理科根據交易場地容量負責對所有
進場交易項目的交易時間及場地進行統籌安排,并在公共交易網上對交易項目的交易時間及場地予以確定。項目開標時間需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上傳相關資料后進行場地變更,交易受理科確定。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上傳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交易平臺審核通過后,交易受理科查驗后及時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項目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上傳變更文件,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交易平臺審核通過后,交易受理科查驗后及時發布變更公告。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比選人上傳比選公告、比選文件,交易受理科查驗后及時發布比選公告、比選文件。項目需澄清或修改的,比選人上傳變更文件,交易受理科查驗后及時發布變更公告。
第十四條 交易受理科受理查驗政府采購項目資料、土地礦權出讓資料后,按中心內部審批程序審批通過后推送交易組織科辦理。政府采購項目資料經交易受理科審核通過后,中心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內項目、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緊急項目、重特大項目等,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按“綠色通道”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結束后,交易受理科統一負責受理投標保證金退還資料,按中心內部審核流程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廣元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